忽必烈确立行省制度,堪称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,发展了秦汉以来的地方郡县制度,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分裂,在中国地方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占据极其重要地位。
忽必烈所创立的行省制度,为后世所沿袭,明代虽然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但习惯上仍称行省,简称为省。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的名称,一直沿用到现代。
行省之下,忽必烈糅合唐宋和辽金制度,设置路、府、州、县等机构。路统于行省,设总管、同知等官员;府一级不普遍设置,统属也不一样,有的统于路,与州平级,有的统于行省,为直隶府,与路同级,个别者则直属于中央的中书省,府设知府(或府尹)、同知等官员;州也有两类,一类直属于行省,称直隶州,与路、直隶府平级;一类则隶属于路和直隶府,皆设州尹(或知州)、同知等官;县一级按户数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,设县尹、县丞、县尉等官。
实际上,忽必烈所确立的地方机构是省、路(直隶府、直隶州)、州(府)、县四级行政制度,个别者为明代所沿袭,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省、府(州)、县三级制度。